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18日臺教政(一)字第1114300105號辦理。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次按本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為落實上開公開規定並利於民眾查詢,爰請各大專校院暨附屬機構於官網設置公開專區,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相關資訊;高中職以下各級公立學校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並督促各校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