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

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1.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26日肺中指字第1104300078號函辦理。
  2. 為穩定控制國內COVID-19疫情,各機關構(校)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執行以下事項:
    1. 定期盤點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並注意安全維護。
    2.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並應將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予以保存。
    3. 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經簽奉核定,進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各機關構(校)應予以確實記錄。
    4. 請依各機關構(校)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辦理查核。

附件檔案:20211026-疫情指揮中心個資保護函